西岗区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7-4-20

西岗区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目的。为鼓励涵养税源,不断壮大区街财力,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纳税在西岗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属地企业:当年上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㈡新办或新引进企业:上缴区级税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计奖方法和标准

㈠属地企业:上缴区级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500万元(含300万元)、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分别按税额的1.8%1.4%1.2%提取奖金

㈡新办或新引进企业:第一年按贡献大小,从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奖励。从第二年度起,视该企业实际上缴区级税收,按属地重点纳税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金来源。街道属地企业和新办或新引进企业,其奖金由街道增量比例分成资金自行解决;其它属地企业和新办或新引进企业,凡税收计入区级财政收入的,其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六条  奖金分配。奖金的6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奖金的40%用于奖励企业其它有功人员。

第七条  应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所获奖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扣缴标准执行。

第八条  纳税企业税收的认定及奖励程序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末区财政局会同国税西岗分局、地税西岗分局对纳税企业上缴区级税收确认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发展和改革局测算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街道和区本级重点纳税企业奖金由区财政局拨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发放,同时以区政府文件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执行原《西岗区重点纳税企业奖励实施细则》(西政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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