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7-4-20

西岗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对全区经济的带动作用,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岗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为西岗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扶持奖励采取补助、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

第四条  辖区内新办和新引进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新办和引进渠道,两年内从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条  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产品),并获得一定资金扶持,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扶持的项目,视项目情况及税源渠道,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予以匹配。

第六条  对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科技项目,经认定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较好,被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必要程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对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视企业(项目)的发展前景、税收贡献、科技含量等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

第八条  对在辖区创办各类科技孵化平台的机构和单位,依据平台规模、档次,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入驻条件达标(网络设施齐全、通讯设施完备、服务环境优良等),入驻科技企业占总入驻企业数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均达到60%以上并经验收后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新办(新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房租补贴。

第十条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按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申报区科技扶持奖励的企业,于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辖区街道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街道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提出扶持奖励意见,提交区科技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区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按项目纳税关系,由区街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西岗区其他扶持奖励规定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岗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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