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区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中介
组织(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中介组织(个人)积极帮助西岗区吸引外资,提高西岗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组织(个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含我区委托的专业招商代理商;不含西岗区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介组织(个人)引荐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或向其提供服务,使其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西岗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外资是指按中国商务部统计制度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投资部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中介组织(个人)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介组织(个人)引荐的项目必须完成各项法定的审批和注册手续,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中介组织(个人)引荐的项目必须在西岗区登记注册、纳税。
第六条 奖励办法。所引荐项目中的外资一次性全部到位的,奖金一次性全部兑现,分期出资的,奖金分期支付;同一项目只奖励经确认的惟一中介组织(个人);依据中介组织(个人)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奖金应在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七条 奖金申领。
(一)、项目外资到位后,中介组织(个人)持如下文件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
1、中介组织(个人)与引资方签署的书面委托协议。
2、国家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确认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在接到上述文件后,经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中介组织(个人)引进项目进行确认后,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提交西岗区中介组织(个人)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报区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中介组织(个人)引进项目证明。
(二)、中介组织(个人)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中介组织(个人)引进项目证明和中介组织法定证明文件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西岗区财政局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中介组织(个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
第九条 中介组织(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岗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细则》(西政发[2004]22号)同时废止。